营养费每日赔偿额通常设定为20至30元;营养费的赔偿期限,应依据实际所需营养补充期来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营养费是指受害者在遭受伤害后,为了辅助治疗或加速身体康复而购买日常饮食之外的营养补给品所产生的费用。
法院将根据受害者的伤残程度及治疗机构的建议,决定是否予以赔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的司法解释》第24条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所以关于营养费赔偿的明确标准并没有,一般认为,经法医鉴定或治疗医院证明,受害人伤情严重,确需补充营养食品作为辅助治疗的,其费用可以酌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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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志旺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石家庄市律师协会会员,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现执业于河北东方光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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